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0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晓可,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北街2号1幢1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2164155T。
负责人:徐网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769041XJ。
法定代表人:吴维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湄潭县文体旅游局,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小北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海,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湄潭县文体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民初4214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启飞
审 判 员 贺灿灿
审 判 员 施正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颜竹
书 记 员 冯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