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778号
原告:***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府前路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21N3CQ47。
法定代表人:郑娟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耀,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769041XJ。
法定代表人:吴维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亚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5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567919B。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受理诉前调解,案号为(2022)浙0225民诉前调9468号。原告***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相应保全措施。2023年2月6日本院正式立案受理,原告***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博闻
二O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