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5民初481号
原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道办事处工业园6区0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YUD7G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769041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亚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5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56791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沈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