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3民初6093号
原告: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遵义市国投综合大楼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088021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0713769041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0.00元,减半收取3,090.00元,由原告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