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52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