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乐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与***、***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101号
申请人:张忠林,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
被申请人:***,女,194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
第三人:昆山市千灯民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秦峰中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2320R。
第三人:昆山市乐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4503234X。
申请人张忠林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昆山市千灯民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昆山市乐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忠林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35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3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丽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