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乐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与***、**、傅静娟、昆山市乐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傅静娟,女,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傅静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20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傅静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傅静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837.5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