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

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与无锡驰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民初字第01046号
原告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长安)城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北塘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驰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商盛路西、纬三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驰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70元减半收取计6235元,公告费600元,二项合计6835元,由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玄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