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初字第0493号
原告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汉江北路18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长安)城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泓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泓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佳泓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已由佳泓公司预交),由佳泓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艳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