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

无锡市巨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巨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4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民初字第0722号
原告无锡市巨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坚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1951年11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巨腾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腾公司)诉被告被告无锡市泰德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巨腾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巨腾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德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巨腾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