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1778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三单乡青溪村村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跃进村**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街道西关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