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541号
申请人:滨湖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吴巷**。
经营者:**,男,199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太湖明珠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费青松。
被申请人:***,曾用名张永青,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滨湖区**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2980号。申请人滨湖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滨湖区**建材经营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湖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