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568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
负责人:宋晋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缪明珠,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太湖明珠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费青松。
被申请人: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
法定代表人:吴福海。
被申请人:无锡春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青龙山社区对安嘴**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达银。
被申请人:费青松,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谢春桃,女,198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春南商贸有限公司、费青松、谢春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6729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春南商贸有限公司、费青松、谢春桃的银行存款253.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春南商贸有限公司、费青松、谢春桃的银行存款253.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