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长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费青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0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土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杨如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顾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