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3934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26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与被告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