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4515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6-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无锡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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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