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爱民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勤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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