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盐民终字第1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新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治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