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亭新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镇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07月29日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亭新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公司追偿款6300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公司垫支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公司负担900元,被告***负担2100元。
上述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顾祥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