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江苏省分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盛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谢凝,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29号。
负责人:赵传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诉讼代表人:梁军亮,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诉讼代表人:梁军亮,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丽新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岳峰,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戈丽萍,女,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克明,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萍,女,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上诉人***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江苏省分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岳峰、戈丽萍、唐克明、陆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