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美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4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美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服贸区**13-214。
负责人:郭英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丽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唐建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盛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陆萍,女,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美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213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认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9627451.89元、罚息1122264.99元(计算至2019年1月3日)。二、确认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票据贴现垫款本金200万元、罚息103328.33元(计算至2019年1月3日)。三、确认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中国东方××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2850元。四、确认对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对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六、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810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117元,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869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鉴定费58400元(陆萍已预交),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陆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详情见和解协议,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213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吴迎春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英环
书 记 员 翟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