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2761号
申请人: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唐建川,系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7225.6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在广德县芊芊农业有限公司60%股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7225.6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在广德县芊芊农业有限公司60%股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建红
人民陪审员 万启玲
人民陪审员 李德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