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民辖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丽新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上诉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81民初56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江苏省常熟市,故一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一军
审判员***玲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