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20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恒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6元,减半收取2018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38元,由原告南通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新
法官助理 徐晔桦
书 记 员 顾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