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方静,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03民初4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47896.28元;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前款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须向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双倍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9156元,减半收取95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78元,由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1日、2022年7月13日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多件案件冻结,其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1月2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淮安生态文旅区有收购款,但已被他案在先冻结,本案已进行了轮侯冻结,暂无法予以处置,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被他案查封,本院已查封其名下位于兴安华庭不动产,该两套房屋为他案首封,本案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查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3月31日,因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淮安中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破产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1402474.2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本案无处置权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03民初4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颜士和
审判员  滕建平
审判员  陆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吉园园
书记员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