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712号
申请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8616743E,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1幢9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79816531P,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国际农贸城E1号市场办公用房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杭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1107899.42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1107899.4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