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执3264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8616743E,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866076501,地址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进雄、荆宇霞,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03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239478.39元及利息277034.85元(从2021年9月18日开始按判决确定计算以后利息);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奥国际中心二期住宅供暖工程的工程款1315万元及利息(以131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4日起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对金奥国际中心二期工程10、11、12、13、15、16、17号楼拍卖价款在131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629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江苏中迅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到庭履行还款义务。
二、2021年12月9日、2022年4月23日、2022年8月16日,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案件轮候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已被本案依法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月1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淮安市金奥国际中心二期工程13号楼的全部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发出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参与分配函。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本院无处置权的其他部分不动产及未到期债权。
四、2022年8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通过对被执行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00万元。
2022年8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实现债权人民币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参与分配函、冻结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及未到期的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03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陈国兰
审判员  颜士和
审判员  滕建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