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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8807号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