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终4161号
上诉人沃广平、***与被上诉人江苏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912元,退还上诉人沃广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朝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