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91民初字第3180号
原告***,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苏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860760-1,住江苏省无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苏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1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