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

1951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1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定新,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栖凤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莽,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朱定新、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向***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明霞
审 判 员 孙建瑢
审 判 员 陈少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宏杰
书 记 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