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1394号 原告: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金石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栖**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