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03民初9294号
原告:许XX,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伟,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栖凤街69号。
原告许XX与被告***、扬州凯瑞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XX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