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081号
申请人:江苏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拾屯办事处薛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申请人: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学府花苑9幢A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迈高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办事处317。
法定代表人:孟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村汉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迈高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迈高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迈高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申请人江苏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刘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放
书 记 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