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镇。
法定代表人:蒋昌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
法定代表人:宋成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387.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腊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涂一民
书记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