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02民初912号
原告:池州市柯季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新城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9769396K。
法定代表人:程柯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扣生,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沐阳县学府花苑****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9536769XN。
法定代表人:宋成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池州市柯季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后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并明确表示不办理公告手续,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池州市柯季架业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0元,退还原告池州市柯季架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会杰
人民陪审员 史政良
人民陪审员 吴姬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尤 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