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宏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23民初1413号
原告:宁夏宏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
负责人:沈某2。
被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宁夏宏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2022年1月10日原告宁夏宏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向其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宏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宁夏宏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艳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