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浩荣门业有限公司、邢某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23民初1406号
原告:宁夏浩荣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
被告:邢某,住宁夏中宁县。
被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
负责人:沈某。
被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宁夏浩荣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被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宁夏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宁夏浩荣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浩荣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宁夏浩荣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婕
书记员蒋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