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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执2740号
申请执行人:*****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中央大道(继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广场(亲水商务中心)F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隆基商务大厦。
负责人:沈某。
申请执行人*****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委员会(2021)银仲字第36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彩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614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2461元、仲裁费1370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423元,以上共计7117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1732元,在收取执行费942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702309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彩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仲裁委员会(2021)银仲字第36号调解书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