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黄源建材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5949号
原告:**黄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大道东侧洪桥停车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IR8TDN7E。
法定代表人:吴昌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永,泗洪县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衡山北路9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辅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98603002K。
法定代表人:许元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方宗社,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黄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宗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宗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黄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邵普
书 记 员 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