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衡山北路9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98603002K。
法定代表人:许元昌,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324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给付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705971.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25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于2020年3月3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合肥市金寨路71号美地阳光大厦住宅2幢1004室房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查中,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7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京N×××××车辆(未实际扣押),于2021年6月21日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名下的皖A×××××车辆,本案执行到位3278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1年8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3278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