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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98603002K,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利达广场17幢303室。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容萱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