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98603002K,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利达广场17幢303室。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容萱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