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以及被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以其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靳成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