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

***与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苏中民终字第03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建筑工匠,2003年开始挂靠在洲航公司处(原常熟市南湖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从事建筑工程。
1.洲航公司(原常熟市南湖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于2003年承接了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工程后交由***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1126088.02元,已开具发票金额1126088.02元,洲航公司已收取工程款1126088.02元,支付***工程款1154998.18元。
2.***于2004年承接了常熟市贝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工程,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880000元,该款由***直接收取。
3.***于2004年承接了常熟大象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工程,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1100000元,已开具发票金额945000元,洲航公司已收取工程款945000元,支付***工程款785538.42元。
4.***于2006年承接了常熟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工程,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3727424.73元,已开具发票金额3427424.73元(其中700000元工程款系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洲航公司已收取工程款2420000元,***自收工程款1007424.73元,洲航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80540元。
5.洲航公司于2007年承接了常熟市金中天织造有限公司工程后交由***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3432000元,已开具发票金额为303000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金额1020000元),洲航公司已收取工程款3280000元(其中***自收工程款363000元),支付***工程款2731689.82元。
6.洲航公司于2008年承接了常熟市易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工程后交由***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5260000元,已开具发票437000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金额1550000元),洲航公司已收取工程款4460000元,支付***工程款4282735.32元。
7.洲航公司于2009年承接了江苏宇宏纺织品有限公司工程后交由***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3186000元,已开具发票318600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金额2850000元),洲航公司已收取工程款3186000元,支付***工程款2075881.03元。
综上,洲航公司已开具发票金额为16084512.75元,已收取工程款15054088.02元,已支付***工程款13111382.77元,2013年底洲航公司又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合计洲航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3161382.77元。
另查明:2008年2月17日洲航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内容为:一、奖励措施:1.安全文明施工:⑴项目部创一个省级文明工地,公司对收取管理费下调1.5%,项目部奖励10000元(其中项目经理3000元,安全员2500元,其他人员4500元),公司安全负责人安全科奖励3000元。⑵项目部创一个苏州文明工地,公司管理费用下调1%。项目部奖励7000元(其中项目经理2000元,安全员1500元,其他人员4500元),公司安全负责人安全科奖励2500元……。同年2月25日洲航公司还制订了关于项目部承包后管理费用收取办法,内容为:一、项目部自行承接工程:1.1000万元以下,公司按总产值的3.5%收取管理费,含附属工程及甲供材料。2.1000万元以上,公司按总产值的2.5%收取管理费,含附属工程及甲供材料。二、公司提供工程项目:1.1000万元以下,公司按总产值的5%收取管理费,含附属工程及甲供材料。2.1000万元以上,公司按总产值的6%收取管理费,含附属工程及甲供材料。三、如工程获得各项奖励或受到处罚,公司按规定进行奖罚,特殊工程协商确定。税金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收取……。***于2008年度施工的常熟市易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工程被评为2008年度苏州市安全文明工地。
又查明:洲航公司自2007年4月起至2012年12月止,共为***缴纳了养老保险金39075元。
以上事实,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关于项目部承包后管理费用收取办法、2008年度苏州市安全文明工地名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协议、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原审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洲航公司支付工程款368665.35元。2、诉讼费由洲航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与洲航公司一致确认***原挂靠在常熟市南湖建筑工程公司二分公司名下及洲航公司名下承建的工程,工程款由***、洲航公司之间进行结算,法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双方确认,洲航公司收取工程款15054088.02元,已支付***工程款13161382.77元,尚欠工程款1892705.25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税金问题,双方一致认可按实际开票金额5%收取,开票金额为16084512.75元,故***应向洲航公司支付税金为804225.64元。关于管理费应以实际结算的工程款价格按约定进行计算。庭审中双方对***原挂靠在常熟市南湖建筑工程公司二分公司名下时承建的工程应上缴管理费的比例发生争议,***认为当时洲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自接工程管理费按3.5%缴纳,公司承接的工程管理费按5%缴纳,洲航公司认为管理费按常熟市南湖建筑工程公司的规定统一按6%收取。对此,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递交的洲航公司出具给***的“常熟市洲航建筑公司、南湖建筑二分公司(***项目部)结算单”中在南湖二分公司管理费栏内载明:“上汽工程”管理费比例为5%,“大义”、“建陶”、“宏伟织造”工程管理费比例为4%。故法院确定***挂靠在常熟市南湖建筑工程公司二分公司名下承建的工程管理费按“上汽工程”为5%,其他“大义”、“建陶”、“宏伟织造”工程按4%上缴管理费。之后,***挂靠在洲航公司处承建的工程,按双方约定的***自接工程按3.5%上缴管理费、洲航公司承接的工程按5%上缴管理费。另***承建的常熟市易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工程被评为苏州市安全文明工地,按约定管理费应下调1%。对***提出的由洲航公司承接后交***施工的“金中天织造”工程,工程款实际结算价为3432000元,其中属于***自接工程的工程款为402000元;“易美纺织品”工程,工程款实际结算价为5260000元,其中属于***自接工程的工程款为800000元,钢材料差价为90000元,该部分***不应缴纳管理费的理由不成立,上述工程系洲航公司承接后交由***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洲航公司与建设方进行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项目,属于工程量的增加,不应认定为***自接工程,且按双方的约定,即使是***自接工程,也应按约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故***应上缴的管理费计算为825901.39元(1126088.02元×5%+880000元×4%+1100000元×4%+3727424.73元×4%+34320000元×5%+5260000元×(5%-1%)+3186000元×5%]。对于洲航公司提出的***挂靠在洲航公司处施工的工程,洲航公司于2009年1月开始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应承担1%的附征企税及***应支付洲航公司为***在常熟市易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工程中垫资款的利息,因双方对此未有约定,故法院不予采纳。***与洲航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洲航公司为***支付了2007年4月至2012年12月间的养老保险费39075元,该费用应由***支付给洲航公司。***提出洲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口头承诺,该费用由洲航公司承担,但未能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曹云生系洲航公司的员工,洲航公司要求***承担曹云生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及要求***支付防洪基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洲航公司要求***支付***在挂靠其他公司时向洲航公司下属钢模站租赁钢模后结欠的租金,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洲航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892705.25元,扣除***应给付洲航公司的管理费825901.39元、税金804225.64元、养老保险费用39075元,洲航公司还应给付***工程款223503.2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洲航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23503.22元。案件受理费6830元,由***负担2177元,洲航公司负担4653元
洲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上汽工程”管理费比例为5%,“大义”、“建陶”、“宏伟织造”的工程管理费比例为4%,上述认定无事实依据。根据洲航公司举证的南湖建筑公司文件明确规定挂靠工程的管理费按6%收取,而***举证的结算单是双方没有签字确认的协商稿。二、曹云生是***派驻公司的质量员并负责全程现场管理,其社保费及防洪基金应由***承担。三、***尚欠洲航公司钢模租金68100元应当在结算时扣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二审中,洲航公司提供了一份常熟市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4月下发的《公司合作工程结算说明书》复印件,认为公司文件规定公司对项目部收取6%的管理费。***认为该文件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审中,洲航公司明确要求***承担曹云生的社保费9462元,防洪基金300元。洲航公司认为曹云生虽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但是为***工作的,所以其社保费用应由***负担。***认为曹云生是洲航公司派驻工地监督工程的,工资由洲航公司发放。
本院认为:***从2003年起先后挂靠在常熟市南湖建筑公司二分公司和洲航公司承接工程。洲航公司认可由其与***结算全部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洲航公司上诉对***提供的结算单中“上汽”等四项工程的管理费提出异议,认为应按6%的比例收取,其提供的《公司合作工程结算说明书》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足以证明洲航公司的主张。洲航公司上诉要求***承担曹云生的社保费用,因曹云生与洲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无证据证明***承诺负担曹云生的社保费用,因此洲航公司以曹云生为***工作为由要求其承担曹云生的社保费用和防洪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洲航公司上诉还提出***结欠其钢模租赁费用应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因钢板租赁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同意一并结算,故本案不予理涉。综上,洲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30元,由上诉人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叶 刚
代理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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