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7790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虹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报财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工业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报财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50元,由原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