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7790号
申请人: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虹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38441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报财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工业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370917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报财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报财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人民币91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报财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