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800号
原告:***,男,1961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虹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