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800号 原告:***,男,1961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虹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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