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3008号
原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虹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384413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6元,由原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