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舰羽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0827号
原告:上海舰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舰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舰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舰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