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帝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江苏帝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执270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45525357,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美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洗荣,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帝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71369485E,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帝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1072472C,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飞,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亚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帝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帝奥地产公司金沙分公司)、江苏帝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通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宏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63007.99元(不含执行费、利息等)。同日,本院立(2019)苏0612执2705号案件。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11月22日、2020年7月17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帝奥地产公司名下坐落于南通市××金沙镇水榭花城8幢04、06-18、20-31、33-37、39、47、49车库,10幢02、07-09、21、27、28、34、36、37、41、44、51、64、71、79、81车库。经过拍卖、变卖程序,10幢64、71、79、81车库成交,成交总价款159387.2元,扣付拍卖辅助费9000元、过户税费33388.2元、执行费116999元外,本案分配得款22267.12元。剩余车库经拍卖、变卖程序均流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宏亚公司送达是否申请以流拍车库抵偿债务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宏亚公司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帝奥地产公司金沙分公司退税款7300000元,已将该笔扣划款退付申请执行人宏亚公司。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8日的限制消费令。
5.经本院内网系统查询,涉被执行人帝奥地产公司金沙分公司、帝奥地产公司案情较多。其中本院(2019)苏0612执803号、(2019)苏0612执804号案件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也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仲裁案件受理费42056元、处理费12617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455474.95元、债权本金6807119.17元及收取执行费116999元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季剑锋
书 记 员  刘家琦